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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告

关于调整市区和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非居民供热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9-09 11:40 来源: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


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根河热电公司关于调整根河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请示》(根热办〔2024〕15号)已收悉。为确保地区供热安全,缓解供热企业压力,理顺城市供热价格,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充分考虑地区实际和周边旗市非居民热价标准,经根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根河市区和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的非居民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非居民热价调整具体标准

对个体民营(私营)企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分年度调整:

1.个体民营(私营)企业分三年调整到位,2024—2025年供暖期上调0.20元/平方米·月,按5.55元/平方米·月执行;2025—2026年供暖期上调0.20元/平方米·月,按5.75元/平方米·月执行;2026—2027年供暖期上调0.10元/平方米·月,按5.85元/平方米·月执行。

2.机关企事业单位分两年调整到位,2024—2025年供暖期上调0.25元/平方米·月,按5.60元/平方米·月执行;2025—2026年供暖期上调0.25元/平方米·月,按5.85元/平方米·月执行。

3.非居民延长期热价不做调整,仍按2.00元/平方米·半月执行。

4.对非居民超高建筑热费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标准收取。

二、采暖期

正常采暖期:9月16日至次年5月15日,共8个月。

采暖延长期:9月份前半月、5月份后半月,共1个月。

三、类别划分

1.个体民营(私营)企业是指本次调价涉及的辖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和民营(私营)企业。

2.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指本次调价涉及的辖区内除个体民营(私营)经济主体外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各生产或经营单位、各系统下属单位、公办单位。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根河光明热电公司对今年已预收的非居民热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光明热电热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热质量,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及价格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批复



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