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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告

根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21 15:08 来源: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


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根河市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2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使用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境内国有土地0.642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0.6422公顷(其他草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现状、面积

该批次拟使用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642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其他草地0.6422公顷)。

二、使用土地目的

该批次拟使用国有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形。符合《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土地共涉及Ⅱ级、Ⅱ级共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每公顷补偿标准为草地6.14625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3.9472万元。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总费用3.9472万元。

四、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规定,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五、其他事项

在公告期内,被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及权利人对使用土地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根河市自然资源局质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建设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物的新建或改建,禁止抢种农作物或林木,坚决禁止抢建、抢搭、抢装修、抢种等行为。对上述行为,使用国有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使用国有土地的相关单位及权利人对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事项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根河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根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