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河市自然资源局现就辖区内已拆除且拆迁补偿安置到位的房屋,集中开展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注销工作。
相关产权人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侧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窗口办理注销手续。联系电话:0470-5222613。公告期满后,对逾期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局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注销条件的房屋依法依规予以注销,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附:根河市已拆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注销清单及办事指南
不动产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一、名单内已拆迁房屋的注销安排
已列入本次统一注销名单的房屋,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同住建、征收安置、各乡镇(街道)、驻市森工企业调查核实,按规定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依法依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产权人无需主动申请办理。
重要提示:请产权人核对拆迁名单信息,如有信息不一致或错误的,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更正,以免影响相关业务办理。
二、未列入名单、需产权人主动办理的注销登记
房屋已拆除完毕、实物已灭失,但未列入本次统一注销名单的,房屋产权人需主动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携带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 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拆除证明(需能证明房屋已全部拆除、实物灭失)。
(二)办理地点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侧——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电话
0470-5222613
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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