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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疾病防控机构相关收费的通知 文号: 内发改费字[2018]73号
成文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09-27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疾病防控机构相关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7 10:37 来源: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疾病防控机构的相关收费,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疾控收费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预防接种劳务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二、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由20元/支降低为10元/支;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标准仍按照20元/剂次(含接种耗材费用)执行,接种服务内容包含诊察、留观、注射、接种信息服务等。

三、将疾病防控机构下设医疗卫生服务门诊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权限划归属地管理,按照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四、各疾病防控机构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公示手续(医疗卫生服务门诊的收费公示手续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部门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防控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192号)同时废止。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