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根河市杜艳明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对
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案
决定书文号
根卫传罚字[2024]1号
违法行为类别
医疗卫生
处罚类别
传染病防治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违法事实
根河市杜艳明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
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处罚有效期
半年
单位名称
根河市杜艳明口腔诊所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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