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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329005800W/202412-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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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根河市博康药品超市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案(根市监综处字〔2024〕4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根河市博康药品超市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案(根市监综处字〔2024〕47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6:44 来源: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标题

根河市博康药品超市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案

决定书文号

根市监综处字〔2024〕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违法事实

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处罚有效期

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