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449P/202507-00038 |
组配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名称: | 关于根河市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5·6”事故调查结果的公示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
2025年5月6日10时20分许,根河市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四采区三中段301采场发生一起事故,完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河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成立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5·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得耳布尔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等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一、单位概况
1、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是以有色矿产资源的探、采、选为一体的国有控股企业。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有采矿许可证2个,均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8个,其中公司总证1个,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均在有效期内。
2、外委施工单位项目部: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2025年3月21日,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采掘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GC-YY-F2025002),于2025年3月21日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负责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一标段采掘施工。2025年3月21日,授权委托李会林为该项目部经理,聘任期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项目部配备了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及专职技术人员。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有关信息调取、实地勘查走访及询问相关人员的基础上,结合收集有关资料及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情况的描述,对事故发生经过还原如下:
2025年5月6日8时许,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四采区带班领导刘云鹏、天增项目部带班领导王莉、装岩机工李宝力(死者)、运输工李宝新、白艳羽共同到达四采区三中段301采场,刘云鹏和王莉做好现场安全确认后随即离开,李宝力、李宝新、白艳羽三人进行出矿工作,10时左右李宝新和白艳羽往井底车场送装满渣石的矿车,留李宝力在301采场等待继续装车,10时20分左右李宝新和白艳羽返回301采场时,发现李宝力昏倒,随即白艳羽去找救援人员,李宝新呼喊李宝力发现无意识,就背起李宝力往外走,大约背着走了10多米,遇到赶来的救援人员一起将李宝力于10时30分左右抬至井上,随即刘小刚开车将李宝力送往得耳布尔镇卫生院,10时50分左右经接诊医师检查确认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事发地点为四采区三中段301采场。经现场勘察及调阅井下安全调度系统检测数据显示,事发前后风速为0.5m/s、一氧化碳为0ppm、氧气浓度为20.9%,均处于正常状态;301采场脉外巷及出矿穿顶帮均进行了锚网支护,现场顶板无浮石脱落;301采场脉外巷安装有带矿安标识的配电箱,漏电保护现场试验正常,装岩机电缆无破损。
装岩机工李宝力(死者)站在设备一侧操作设备,利用铲斗扬铲装矿,装完矿车后机体停止运行。装完一列矿车后,运输工李宝新、白艳羽利用电瓶车牵引矿车运输到马头门车场,装岩机处于停止工作状态。经现场排查,设备无侧翻、运输工李宝新、白艳羽回现场时装岩机位置未移动。
经调查,四采区三中段从3月1日至今未进行爆破作业。
三、事故调查情况
依据:1、5月6日根河市公安局得耳布尔派出所出具证明“经调查检验该人身体无外伤,排除他杀和外力死亡原因导致死亡。经现场勘查,排除放炮伤害、有害气体伤害、冒顶片帮伤害、机械伤害、触电伤害等原因导致死亡。”
2、6月9日《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大工[2025]病司鉴字159号)法医病理学诊断:“1、右心房破裂,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2、间质性小叶性肺炎,肺水、气肿;3、脑水肿;4、部分组织器官淤血、自溶”;
3、6月12日《呼伦贝尔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呼金盾司鉴所[2025]病鉴字第0016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宝力因患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2.间质性小叶性肺炎,肺水、气肿;3.脑水肿;右心房破裂而死亡”,
分析说明:“根据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并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李宝力因患有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导致心肌梗死、右心房破裂而死亡”。
调查组认定:根河市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5·6”事故是一起因突发疾病导致的病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一)项之规定,现对根河市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5·6”事故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的调查情况有异议或有意见,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根河市应急管理局如实反映,书面反映者须署真实姓名。
公示期限: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5日
受理邮箱:ghfmks@163.com
受理电话:0470-5223662
附件:根河市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5·6”病亡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