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08-00002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经营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标题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经营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水政)不罚 〔202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经营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处罚类别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8日,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核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经营部加油站有自备水源井一眼,取水用于加油站卫生用水,没有取水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应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9日 |
处罚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