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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011615203M/20251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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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调整根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2-05 发布日期: 2025-12-11

关于调整根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1 16:39 来源:根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各用人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要求,根河市最低工资调整为23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2.8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同时废止。

 

          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