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721X/202601-00032 |
组配分类: | 标准目录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得耳布尔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名称: | 得耳布尔镇行政执法委托书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委托单位:根河市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骁烈
地 址:根河市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
受委托单位:根河市得耳布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刘立柱
地 址:根河市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根河市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 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 法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 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 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之规定,为做好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提高基层行政效能,乡政府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范围内委托 乡镇综合执法队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的范围和事项
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委托得耳布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镇辖区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河道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依法打击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打击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打击破坏河道,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打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 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打击在禁止开垦、采石、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打击破坏草原植被,破坏、擅自移动禁牧禁渔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打击破坏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执法的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行使以下权利:
(一)行政检查权。对委托范围内的相对管理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应制 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意见复查书》,督促整改落实 。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强制权。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需要行政强制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实施行政强制。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2026年1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五 、法律责任
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 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条款
本委托书需要调整变更,或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委托书的组成 部分。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由 委托方报根河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