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105MB0U891616/202602-00016 |
组配分类: | 实施情况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发布日期: | 2026-02-04 |
委托单位: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秦建国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中央路
受委托单位: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苗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中央路
为提高根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监督执法队伍与执法任务相适应,更好适配现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根据自治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2023〕143号)和《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优化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能,更好发挥相互协同、高效履职的作用,现委托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按下列要求协助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在根河市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受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开展以下事项:
(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委托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根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校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壹份,报根河市司法局备案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