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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
发布机构: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2-05 发布日期: 2026-02-05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05 15:05 来源: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现将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根河市王鹏调料冻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料、干姜;大料购进日期:2025年10月4日、干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4日;大料抽样基数2.5斤、干姜抽检基数2.5斤;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根河市王鹏调料冻货店销售的大料、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0.55元、罚款2000.00元的决定。

(三)根河市王鹏调料冻货店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根河市成成山货干货摊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料;购进日期:2025年6月4日;大料抽样基数2.5斤;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根河市成成山货干货摊床销售的大料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7.50元、罚款1000.00元的决定。

(三)根河市成成山货干货摊床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根河市天一名品折扣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料、姜;大料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0日;大料抽样基数6.04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根河市提天一名品折扣店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根河市天一名品折扣店立即改正。

(三)目前天一名品折扣店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根河市高艳水果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红尖椒;大料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0日;红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根河市高艳水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红尖椒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70元、罚款2000.00元的决定。

(三)根河市高艳水果蔬菜批发店已经向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