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7438509382/202604-00004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02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发布日期: | 2026-04-08 |
| 标题 |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案 |
| 决定书文号 | 根执局罚决字〔2026〕第0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大餐厅(旧有锅炉房)A、宾馆B、会议室X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你从轻处罚:作出按单位罚款的百分之六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127068×6%=7624.08元) 罚款:人民币(大写) 柒仟陆佰贰拾肆元,(小写¥): 7624元。 |
| 违法事实 |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大餐厅(旧有锅炉房)A、宾馆B、会议室X建设项目确实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工程建设(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部分序号2:“已进行主体结构施工,占主体结构总建筑面积20%以下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虽造成危害结果,但该后果可消除、改正”的规定 |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8日 |
| 处罚有效期 | 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