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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7438509382/202604-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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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0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4-08 发布日期: 2026-04-08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6-04-08 17:26 来源: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标题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案
决定书文号 根执局罚决字〔2026〕第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大餐厅(旧有锅炉房)A、宾馆B、会议室X建设项目确实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按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点二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人民币(大写) 拾贰万柒仟零陆拾捌元,(小写¥): 127068元。
违法事实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大餐厅(旧有锅炉房)A、宾馆B、会议室X建设项目确实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工程建设(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部分序号2:“已进行主体结构施工,占主体结构总建筑面积20%以下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虽造成危害结果,但该后果可消除、改正”的规定
处罚机关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8日
处罚有效期 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