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根河市政府办公室> 办理结果
索引号:
111521057438509382/202604-00012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0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4-22 发布日期: 2026-04-22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05号

发布时间:2026-04-22 17:21 来源: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标题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案
决定书文号 根执局罚决字〔2026〕第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大餐厅(旧有锅炉房)A、宾馆B、会议室X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小写)¥12000元
违法事实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大餐厅(旧有锅炉房)A、宾馆B、会议室X项目确实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类,第1项第2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以上1.6%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22日
处罚有效期 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