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7438509382/202604-00015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08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 标题 |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案 | |||||||
| 决定书文号 | 根执局罚决字〔2026〕第008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第二标段)游客中心G 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建设行为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你从轻处罚: 作出按单位罚款数额的8%(20000×8%=1600 元)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元整,(小写)¥:1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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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内蒙古冷极村建设项目(二期)施工(第二标段)游客中心G 项目确实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依依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类,第1项第3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6%以上2%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2日 | |||||||
| 处罚有效期 | 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