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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尚庆活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4-14 发布日期: 2026-04-14

尚庆活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6-04-14 10:28 来源: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标题 尚庆活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决定书文号 根农(渔业)罚
﹝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尚庆活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  没收渔获物:重量合计0.365千克;                                          
二、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违法事实 尚庆活,于2025年5月18日晚上19时许,将3个地笼放入金河镇一点五大桥南侧,距离大桥五十米左右的河套内蓄鱼。2025年5月19日上午5时许,尚庆活将捕鱼工具在河里取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尚庆活使用的3个地笼共捕获野生瓦氏雅罗鱼、野生江鳕鱼、野生杜父鱼共计147尾。价值共11元。没有珍贵、濒危及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当事人为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购买森林碳汇300元,进行生态补偿。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处罚机关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13日
处罚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