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603-00039 |
组配分类: | 其他专项信息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案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3-25 | 发布日期: | 2026-03-30 |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标题 |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案 |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动物卫生)罚 ﹝2026〕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予以警告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24日五点左右,根河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在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发现该屠宰场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没到场情况下,就开始屠宰作业。根河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该屠宰厂的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 处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署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