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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0116160977/202603-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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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3-25 发布日期: 2026-03-30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案

发布时间:2026-03-30 10:40 来源: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标题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案
决定书文号 根农(动物卫生)罚
﹝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涉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屠宰生猪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予以警告
违法事实 2026年3月24日五点左右,根河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在根河市金升定点屠宰厂,发现该屠宰场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没到场情况下,就开始屠宰作业。根河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该屠宰厂的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署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处罚机关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