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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9 发布日期: 2025-07-09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9 16:51 来源: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市场
主体
登记
事项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2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三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
市场
主体
公示
信息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3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九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01号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五条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0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01号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市本级管辖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触发式检查
4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价格行为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价格监管专项执法
5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规范直销行为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规范直销专项执法行动
6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
7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 涉嫌传销行为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1 打击传销专项执法
8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1.全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涉嫌垄断行为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2 反垄断专项执法(触发式检查)
9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 是否存在自治区特色产品电商售假问题;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营销信息及售卖AB货等情形。是否存在平台规则中滥用"仅退款"、滥用"保证金"、平台规则不透明、平台经济领域以不合理低价"内卷式"竞争、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不透明、直播电商乱象等、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 现场
检查、非现场检查
4 “净网清源”治理网络交易乱象专项行动、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10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呼伦贝尔市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4年1月18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 现场
检查
2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11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拍卖活动主体经营资格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现场
检查
2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12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核查合同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形。 / 现场
检查
2 /
13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行为的导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第二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12.借“中央八项规定学习教育”和“反法西斯胜利八十周年”搞不当营商活动。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3 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2.“护城河”广告导向监管专项行动;
3.防范和制止借“中央八项规定学习教育”“反法西斯胜利八十周年”搞不当营商活动广告专项行动。
14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第二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对线上线下涉民生及消费领域“教育培训、房地产、养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品、金融理财”等各类违法广告监管。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4 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2.“雷霆净广民生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广告专项整治。
15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家用汽车销售维修企业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对企业三包凭证、车辆销售预收订(定)金、车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车辆修理记录存档制度进行检查。 / 现场
检查
16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产品质量行为 / 现场
检查
2
17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对应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生产及检验能力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2
18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八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四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纤维及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性服务场所或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个人或组织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质量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检查
相结
2
19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事项、许可工作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现场
检查
1 对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的许可程序合规性及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状态保持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2025年3月13日)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2〕18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现场
检查
4 1.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2.对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者开展飞行检查;
3.对散装液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全链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4.组织下级部门对重点食品、高风险食品开展“多合一”异地监督检查。
5.对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等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6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风险排查防控、乳肉质量提升、企业风险等级评定、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用等开展监督检查;
7.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开展“精准帮扶+靶向抽检”;
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临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2025年3月13日)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1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 第十条 、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小作坊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加工过程控制、工作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运输与标识等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内市监食通规〔2024〕2号)“食品小作坊监督督检查要点表” 现场
检查
4 1.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环境卫生整治进行抽查;
2.对食品小作坊园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行抽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2025年3月13日)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环节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 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
检查
1.对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者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点覆盖检查。
风险等级A级:每年至少检查1次;
风险等级B 级:每年至少检查1-2次;
风险等级C级:每年至少检查2-3次;风险等级D级,每年至少检查 3-4次。
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对较高信用风险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对较低信用风险等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2.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销售者,如销售高风险食品、曾有违规记录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像大型商场超市这类经营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一年2-3 次较为适宜(体系检查除外)。普通便利店、食杂店等险相对较低的小型食品销售者,每年进行1-2次检查。
1.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2.对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经营者开展飞行检查;
3.对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肉类整治等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4.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风险排查防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等开展监督检查;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临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
1.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2.对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经营者开展飞行检查;
3.对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肉类整治等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4.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风险排查防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等开展监督检查;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临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
23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七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
检查
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因其交易量大、辐射范围广,一年可安排 4 - 6 次现场检查,以便及时把控风险。中型农贸市场建议一年 3 - 4 次,小型农贸市场等一年 2 - 3 次。同时,对于销售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如生鲜肉类、水产品)的摊位,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24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七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
检查
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因其交易量大、辐射范围广,一年可安排 4 - 6 次现场检查,以便及时把控风险。中型农贸市场建议一年 3 - 4 次,小型农贸市场等一年 2 - 3 次。同时,对于销售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如生鲜肉类、水产品)的摊位,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25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单位 餐饮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现场
检查
根据风险等级,最高上限一年4次 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开展集中用餐单位、社区老年餐厅等重点业态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
26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三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提供网络供餐服务的线下餐饮单位 线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
检查
根据风险等级,最高上限一年4次 开展平台外卖食品安全专项行动
27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第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一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单位 校园及周边
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现场
检查
根据风险等级,最高上限一年4次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提升行动、《市场监管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提升行动、《市场监管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28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经营主体 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
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A级一年1次;B级一年2次;C级一年3次;D级一年4次。
飞行检查:根据收到的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开展。                   体系检查:一年一次。           许可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专项检查: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开展。
  

专项检查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以及自治区监管实际结合开展。
29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后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合法合规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证后检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活动、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资源条件。 /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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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
3 化工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问题工业管道专业整治、气瓶安全专项大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专项检查、锅炉安全提升专项检查、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专项检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检查、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专项检查等。
30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真实有效性。 /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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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节能情况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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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2019年8月28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企业 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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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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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3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计量器具。 现场检查 2
34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机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建设、数据证书等内容;计量标准建设等情况;注册计量师管理等情况 现场检查 2
35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国务院1984年批准发布)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单位及经营者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 1
36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标识标注符合性和净含量检验 现场
检查
1 开展定量包装
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
37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型式批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人员配备及培训、型式批准证书等 现场
检查
1 开展计量器具
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38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016年修订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是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列入《能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以及实施规则要求标注能效标识,是否符合能效标识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二是能效合格性检测。主要检查生产、进口、销售列入《能效目录》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现场
检查
1 开展
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
39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2017年9月13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是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列入《水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以及实施规则要求标注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水效标识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二是水效合格性检测。主要检查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水效目录》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现场
检查
1 开展
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
40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商品条码使用单位 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等违法使用行为。 现场
检查
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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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标准合规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八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业标准 1、是否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2、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3、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4、技术要求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5、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 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 是否符合规定;6、其他问题。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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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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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42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团体标准合规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的团体标准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2、是否属于国家《产业结构中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3、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4、其他问题。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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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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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保持情况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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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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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食品、水质、自然资源、消防产品、建筑保温材料、珠宝鉴定等机构开展监督抽查,抽取比例30%。
44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认证从业机构、获证组织(企业)、认证活动见证检查 ①开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作要求开展。②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对生产、流通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和对自我声明产品的监督检查、CCC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③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及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销售单位(含电商平台)、在本辖区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④开展“蒙”字标认证监督检查。对“蒙”字标认证活动、认证机构执行《“蒙”字标认证规则》和查处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认证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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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
1 ①开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②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③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及获证产品监督检查。④开展“蒙”字标认证监督检查。
45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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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涉及专利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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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涉及商标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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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专用标志使用符合性等方面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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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殊标志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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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2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现场
检查
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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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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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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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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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
第十一条
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8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十条
盟市级,旗县级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稽查部门。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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