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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6-12 发布日期: 2026-06-12

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6-06-12 10:13 来源: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各排水户:

持证排水是贵企业(个体)践行“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障根河市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重要举措。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城函 (2019] 773 号) 要求,列入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管理的既有排水户应补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对于新增排水户,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办理排水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理范围

1、根河市市政排水管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所有排水户

2涵盖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机构、机关、院校、城市综合体、洗车行、农贸市场,以及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等矿产资源的场所。

3、施工降水、基坑排水严禁排入污水管网;确需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必须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

二、分类实施

1、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指列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对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包含:工业、医疗机构、生物制药、科研机构、餐饮、洗浴场所、地下水利用经营单位、汽车维修、洗车行、大专院校。

2、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排水户,含商场超市、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

3、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无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4、重点排水户水质检测项目

1医疗制药(含医卫大专院校):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氯化物、硫酸盐、粪大肠菌群、余氯共11项。

2餐饮酒店(含洗浴、城市综合体):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新增氟化物、硫化物、铁、锰、水温共13项。

3工业机电(含汽车维修、洗车):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氯化物、硫酸盐、汞、砷、铅、镉、铬共14项。

4综合类(含医院、餐厅、实验室、科研院所):PH 值、悬浮物 (SS)、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 (NH+4-N)、总磷 (TP)、总氮 (TN)、生化需氧量 (BOD5)、氯化物、硫酸盐、粪大肠菌群、余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汞、砷、铅、镉、铬共 18 项。

5使用地下水的检测项目:PH 值、悬浮物 (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TP)、总氮 (TN)、生化需氧量(BOD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新增氟化物、硫化物、铁、锰、水温共13 项。

6一般排水户水质检测项目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TP)、总氮(TN)共6项。

三、办证指南

1、办理流程

申请(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准→发证。

2、提交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简图及说明;

3按照规定建设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相关材料(隔油池、沉淀池、污水处理设施)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年代久远丢失的,可出具情况说明替代);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提供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材料其他排水户不需要提供

7使用地下水补充材料:水利出具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办理方式全流程网上办理,办结出具电子版排水许可证。 网办地址:http://zwfw.nmg.gov.cn 登录后选择: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住建局—行政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

6、线下咨询地址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报装综合窗口或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办公室

7、咨询电话:0470-5222845

四、法律责任

1、无证排水情形。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许可擅自排水、擅自将地下水尾水、温泉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补办,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污单位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赔偿,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证排水情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拒不整改情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情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