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7438509382/202606-00003 |
组配分类: | 事后公开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2026第014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标题 | 敖鲁古雅沐渡水世界项目未取得规划手续、擅自建设案 | |||||||
| 决定书文号 | 根执局罚决字〔2026〕第014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敖鲁古雅沐渡水世界项目未取得规划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折中处罚: 作出按工程造价(大写:柒拾叁万元整,小写:730000元)的百分之七点五(730000*7.5%=54750)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柒佰伍拾元,(小写¥)54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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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建设的敖鲁古雅沐渡水世界项目,建筑面积共20151.64平方米,确实存在未取得规划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规划类,第2项:“不能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8日 | |||||||
| 处罚有效期 | 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