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166F/202604-0007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根河市政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名称: | 政策解读《征收公告》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
为推进海工金河轨道车库新建工程这一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区域交通配套提质升级,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根河市人民政府发布《海工金河轨道车库新建工程项目占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及配套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现将公告及相关政策核心内容、工作流程、补偿标准、权益保障等方面全面解读如下,方便广大群众清晰知晓政策、依规配合征收工作。
一、征收工作总体概况:明确目标、主体与范围
(一)征收目的
本次房屋征收属于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项目建设,旨在完善区域轨道交通配套设施,提升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属于依法开展的公共利益类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区域为海工金河轨道车库新建工程项目占用区域,具体覆盖根河市金河镇所辖范围内项目用地红线内所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责任与实施主体
1.责任主体:根河市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征收工作、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2.实施主体: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保障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征收落地、协议签订、补偿发放等具体工作。
3.协同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金河镇政府等多部门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金河镇全程配合开展宣传、矛盾调解等工作。
(四)时间节点(关键期限)
1.公告期限: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6月29日,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咨询与异议反馈。
2.协议签订时限:自正式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计算,共计30 日,被征收人需在此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
3.地块复核与认定阶段:2026年5月29日—2026年6月29日,开展征收地块第三方测绘复核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分工清晰、闭环管理
本次征收专门成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金河镇及项目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根河市供热保障服务中心,统筹日常工作。各部门职责清单化,权责明确:
1.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征收专项资金监管,保障补偿资金足额、规范使用。
2.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征地政策宣传答疑、用地报批及后续土地收回工作。
3.市住建局:统筹各部门衔接协调,推进征收全流程工作。
4.根河市供热保障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制定征收补偿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评估(聘请第三方公司)、协议签订等核心工作。
5.金河镇及其他部门:负责政策宣传、群众沟通、纠纷化解,保障征收工作平稳推进。
三、征收工作法定流程:程序规范、全程公开
本次征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25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全流程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主要分为六大环节:
1.发布征收公告:2026年4月28日起正式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公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权利义务等内容。
2.地块与房屋核查认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面积、用途、地块性质开展统一核查、登记、认定。
3.异议复核测绘:被征收人对地块、房屋面积存有异议的,由第三方专业测绘公司实地复核并出具正式测绘报告。
4.评估与协议签订:出具正式房屋评估报告后,启动30日协议签订周期,双方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作出补偿决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根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下达限期搬迁通知。
6.搬迁拆除与土地收回: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实施房屋拆除,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统一收回项目用地。
同时明确禁止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严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抢栽抢建等刻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规建筑及新增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安置核心政策:标准明确、方式灵活
本次征收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据实补偿原则,补偿资金为上级专项资金,补偿依据严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行征地及房屋补偿相关文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奖励全面细化。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意愿二选一: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严格执行国家住房质量标准。
(二)房屋及附着物基础补偿标准
1.主体房屋补偿:砖木结构房屋16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1100元/平方米。
2.附属设施补偿:圈舍、门斗、附属建筑等不执行固定单价,按照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补偿。
3.青苗补偿: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统一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三)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规则
1.权属认定:优先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产证的参照规划许可手续;历史遗留无证合法房屋,经部门认定后依法予以补偿。
2.面积认定:有证件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房屋以评估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的,按差异化规则核算回迁面积。
3.住改非认定:住宅实际经营且满足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 等条件,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并按经营年限递增补偿面积(经营1-3年增加30%、3-5年增加35%、5年及以上增加40%);仅持证未实际经营以及经营未满1年的,不享受该政策。
(四)各类补助、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00元/户,或按主房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结算,二选一执行。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主房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单户每月最低不低于500元;逾期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按2倍标准发放。
3.停产停业补偿费:统一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出标准,可提供纳税、营收等凭证,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核算补偿金额。
(五)专项补助与奖励政策
1.残疾人专项补助:残疾产权人可享受面积上浮政策,一、二级残疾上浮20%,三、四级残疾上浮10%,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均适用。
2.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保底50平方米(50㎡内不补差);货币补偿按50平方米住宅市场价保底补偿。已享受该政策的,不再叠加残疾人上浮补助。
3.签约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每户奖励6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资金可折算为安置房面积;超期签约不予奖励。
五、群众权利与义务:依法维权、依规配合
(一)被征收人合法维权渠道
1.行政复议: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司法执行: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且拒不搬迁的,根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需履行的义务
1.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房屋丈量、资料核对、权属认定等工作,如实提供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2.存在房屋租赁、抵押、产权纠纷的,需在协议签订前自行解除、妥善处置,相关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3.按协议约定时限腾空房屋、保持房屋结构及设施完整,配合完成交房、钥匙移交工作。
六、工作纪律与补充说明
1.本次征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所有补偿标准、流程、结果公开透明,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阻碍征收工作、威胁辱骂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房地产评估机构需依法履职,出具虚假、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将依法追责、吊销资质。
3.本公告及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整套方案由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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