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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缴尽缴”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7-23 发布日期: 2026-07-23

关于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缴尽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3 15:34 来源: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就全面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缴尽缴”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范围,确保全面覆盖

凡在呼伦贝尔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职工(含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试用期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履行法定义务,严禁选择性参保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择性参保、漏保少缴,严禁以职工自愿放弃为由拒保,严禁违规挂靠参保或瞒报参保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私下约定规避参保义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规范用工主体责任,不得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身份自行缴纳医保,或者用商业医疗保险替代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职工长远权益的基本要求。

三、规范缴费流程,确保按时足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月向税务部门足额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按月足额缴费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及时办理变更,确保信息准确

用人单位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职工如发生离职、死亡、服刑等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或其家属应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大厅办理停保手续,经医保部门核实后将停止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发生注销、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五、坚持守法诚信,确保权益落实

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做到守法诚信、应保尽保。请广大职工积极关注自身参保状态,共同维护公平、可持续的健康保障权益。